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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筹备组:

  按照《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乌地税函〔2010〕288号)文件要求,目前已完成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清算工作计划汇总等阶段性工作,各单位已全面进入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工作阶段。为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相关问题,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起始时间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财法税字〔1995〕37号及《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乌地税办〔1997〕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乌鲁木齐地区自1996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税问题》(财法字〔1995〕7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财法税字〔1995〕37号)及《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乌地税办〔1997〕251号)等文件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房地产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一律依照税法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合同签订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以实际签订之日为准;

  (二)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项目,该项目1996年1月1日以前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未取得收入)的,由房地产企业提供有偿受让土地合同(或提供由相关部门批准的立项书),从受让土地合同签订日期(或立项批准时间)起计算,五年内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同时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过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已取得收入的)的项目,1996年1月1日以后转让该项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适用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应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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