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和规划、建设、管理全市电子签名应用体系。
(二)负责电子签名应用体系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
(三)负责电子签名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四)对区县级电子签名应用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负责协调本市电子签名应用体系与国家有关电子认证体系的互联互通。
第五条 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受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的委托,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颁发的电子签名的政策、法规、规划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市级电子签名应用体系的建设、接入、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电子签名使用的技术指导、技术方案和接入审核。
(四)负责电子签名使用测评、项目验收测试和鉴证组织工作。
(五)提供电子签名应用管理及服务人员培训、电子签名应用相关技术和标准研究与咨询。
(六)负责与国家相关电子认证机构的业务联系,以及本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应用体系与国家相关电子认证体系的连接和互联互通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重点企业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推进本地区、部门、单位电子政务电子签名应用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数字证书管理
第七条 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八条 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机构及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其经办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 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废除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
第十条 数字证书应当保存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的载体中。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未经明确授权,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