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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科信〔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应用体系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行政办公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谁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广州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应用体系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实现政府公众服务和政府办公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和无纸化,提高行政办公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除外。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活动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内部办公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数字证书是指由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在信息系统中采用安全有效的电子技术模拟的与实物印章一一对应的电子化印章,是一种直观有效的电子签名形式。

  第三条 在电子政务活动中,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或者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电子政务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已按规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的,行政主体不得要求其再提供纸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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