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郑政办〔201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201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于2011年12月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该计划的贯彻执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立法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郑州都市区建设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12年度立法计划是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各起草单位要确保立法计划的落实,将立法工作列为本部门本系统年度重要工作,纳入2012年度本单位绩效考核。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全程关注、亲自过问,要成立立法工作组,建立立法项目责任制,确保“任务、时间、人员、责任”四落实。要保障保证项目立法进度。起草单位要制订详细的立法工作时间表,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完成起草任务。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或无法按照立法计划实施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2012年度立法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我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
二、积极推进立法调研项目的调研工作。立法项目调研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调研方案,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9月底之前送交市政府法制办。未按时报送调研情况的,该调研项目不作为2013年度立法计划的备选项目。
三、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单位要切实提高政府规章起草质量,要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起草过程中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政府规章草案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社会稳定和廉政建设的,还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
四、严格立法程序。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经其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并经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送时要按照《
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提交形成正式文件并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规章文本、法制机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纪要(录)、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起草说明、条文与参阅资料对照表和法律、法规依据等材料。经过调研的,要提交调研报告。对于报送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或送审稿照搬照抄上位法和其他地方立法的,市政府法制办要退回起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