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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局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承担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体检流程,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负责体检的实施工作。其中,主检医生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体检必须按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减项目。在体检过程中,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体检结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须经组织实施体检机关同意后,在另一医疗机构组织复检,遇有疑难问题,需要组织会诊时,承担复检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结论,确保体检客观、公正。
  三、关于职位递补问题
  职位递补必须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务员考录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因考生放弃、资格审查未通过、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按规定可以递补的,属于省直机关招录的,由招录机关提出;属于市级及其以下机关招录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
  对职位出现空缺需要递补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应认真审查,做到依据充分,认定准确,并写出专题报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认为需要核实的,报送机关应进一步核实;对存在疑问的,应专门听取报送机关的汇报或组织调查核实。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递补的,可按规定程序依次递补。
  四、关于受理申诉举报问题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健全完善受理申诉举报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处理公务员考录中的申诉、举报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接到申诉举报后,应对申诉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对咨询考录政策的,应当场答复;对电话反映情况的,工作人员应耐心接听,做好记录,按政策规定作出解释答复。对反映因报考条件、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而取消资格的,按职责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限时办结;属于下级机关或招录机关受理的,应转由下级机关或招录机关限期办理,并跟踪督办。未按上述规定受理申诉举报、受理申诉举报后不履行职责或对申诉举报处置不当、且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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