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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陕 西 省 公 安 厅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校车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校车及驾驶人的资格审查与备案。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校车交通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校车的技术检验、校车标牌的发放及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校车的车型应当是6座以上(含6座)的客车。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应当定期参加机动车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运行。严禁校车跨地市注册登记。校车车窗玻璃不得使用有色贴膜。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涂装应当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要求,具体由各地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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