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管道占压问题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要限期整治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管道占压重大事故隐患,逐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管道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对在
《管道保护法》施行前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安全监管局、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赴各地进行实地督办,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要主动研究采取措施,确保整治到位;对执法涉及面广、难度大的,要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有关部门及油气管输企业做好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三、明确解决管道占压问题的责任
按照“谁违法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解决违规审批、乱拉乱建等管道占压问题。属违法违规审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立即纠正。对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由油气管输企业协商违章建筑业主及时进行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违章建筑业主承担,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后开工或后批准的建设工程要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先批准的管道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先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四、建立督办问责制度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建立解决管道占压问题督办问责制度,严格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依照
《管道保护法》规定,在批准新建项目和工程时,严格保证与管道的安全距离,严禁形成新的占压和事故隐患。因违法审批和核准造成新的管道占压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等部门的责任。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予以通报,取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要依法问责,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