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小、人员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组织竞聘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人数少于或等于拟聘岗位数额的,可以直接考核聘用。
第十六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有关竞聘事项以通知、信函、登报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并保留凭证。
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第十七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对参加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确认。审核参加竞聘人员的相关材料(重点审查原始材料),包括入职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资格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拟聘用人员的情况须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聘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查实被举报人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十九条 确定聘用人员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社部门认定,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3-5年,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聘用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 未能通过本人申请岗位竞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先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单位已满编的,可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空编空岗情况组织第二次公开竞聘。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完成后岗位出缺的,按照《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和《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暂行)(汕市人〔2009〕269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满编或超编的,不得新招聘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不得新招聘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未能聘用上岗的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未聘人员)逐一填写安置意愿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未聘人员进行条件初审,经本人签字认可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为安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