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核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变化的,应按原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区(县)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的核定程序和送审材料,按《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人社发〔2010〕10号)执行。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负责人聘用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实行聘用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每届聘期原则上为5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第十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试用期1年。
第十一条 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
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以及资格准入制度,经核编核定岗位设置后人员实行竞聘上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凡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均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择岗参加竞聘。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任职条件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125号)的基本竞聘条件,结合当地编制和人员等情况合理确定。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已实行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准入控制的,竞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
第十四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参照《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125号)有关的竞聘程序和办法制订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