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1〕51号)
各区(县)人社局、编委办、卫生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编办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汕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第三条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范围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我市的核编标准执行《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核编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区(县)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以区(县)为单位总量下达,区(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额,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逐个下达,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应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及《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人社发〔2010〕10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定各类岗位的比例,统筹考虑配备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等岗位的需要,拟订岗位设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