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发改城体〔2011〕1569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浙委办〔2010〕115号、浙政办发〔2010〕162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委职能,特制定如下支持意见:
一、加大规划支持力度,优化空间布局
1、支持规划区列入重点开发区块。优先将试点镇的规划区范围,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点开发区块,并在相关规划中加以落实,享受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
2、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专项规划。将试点镇的公共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服务业、社会事业、农业等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级各类专项规划,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
二、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促进结构转型
3、大力扶持服务业发展。积极支持试点镇发展商贸综合体、新型专业市场、物流基地、旅游休闲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企业。积极支持试点镇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经贸领域中央投资项目、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物流项目。深入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支持试点镇发展特色服务业和面向“三农”的服务业。
4、积极支持一、二产业转型发展。优先支持试点镇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大中型沼气工程。支持发展生猪和奶牛规模养殖。大力促进农村承包地流转,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农业,建设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大力促进试点镇工业功能区与全省开发区(园区)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与工业功能区进行整合提升,做大做强产业发展平台。积极鼓励试点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建设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
三、加大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完善城市功能
5、全力支持完善基础设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试点镇的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强化试点镇国道改造建设项目的前期指导,支持城乡道路建设,到2015年实现试点镇对外交通有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加快试点镇电网改造升级,积极配合电网“上改下”,大力支持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6、积极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将试点镇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水利建设、工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业发展等建设工程,优先列为省级重点项目,并按相关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将试点镇利用外资项目优先列入《浙江省重点吸收外资项目》,并在各类招商活动中重点推出。
四、加大金融和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