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收费、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原则,并可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实行时段差价。
制定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制定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标准,应当以优先解决业主私车停放、疏通小区交通为前提,依据停车场地的建造和维护管理成本,并综合考虑小区内停车供求关系及车主的承受能力。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规定实施成本调查,可采取召开座谈会、通过报纸或政府网站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车型大小,以停放次数、时间等为单位,按车辆实际占用车位数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具体车型分类及计费方法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各停车场所的具体免费停放时间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六、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更多地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七、全社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服务承诺约定,对停放的车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