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服〔2011〕40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物价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跨市或涉及全省的个别特殊停车场收费标准,指导督促各地贯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除省管理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
(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
(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四)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所,增加机动车停车车位的供给;对交通拥堵或停车车位紧张的城市区域,可运用价格杠杆,适当提高停车收费标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的有效利用,逐步缓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