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保贫困精神病人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经市残联确认,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市第四人民医院、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的贫困精神病人。
(二)救助标准。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汕残联[2011]32号)规定,参保贫困精神病人住院时,属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全额救助。
(三)办理方式。
1、参保贫困精神病人到市第四人民医院或者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时,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并将资料直接录入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保贫困精神病人出院时,定点医院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资料,对其医疗救助费用予以减免后,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2、市残联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预算次年度费用,预算的资金于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年度终结时,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市残联进行清算。
五、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金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包括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二)补助标准。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时,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由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属个人自负部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按50%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其他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15%给予补助。
(三)办理方式。
1、市、区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确认的重点优抚对象名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次年度预算资金于每年一月一次性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其符合医疗补助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减免,定点医疗机构逐月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结算。重点优抚对象未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向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时,应补助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