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助困难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资助对象。在我市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机构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中的低保对象、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困难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二档的标准(每人每年120元)由参保所在地区(县)财政和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困难学生个人不缴费。
(三)办理方式。
1、困难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者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2、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困难学生名册和资助金额分别送同级民政部门、残联确认后,报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和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2月5日前汇总各区(县)困难学生参保人数及资助金额报市民政、残联、财政、人社部门。
3、市民政、财政、人社部门于每年2月上旬联合发文予以明确各区(县)负担的金额,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2月底前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本市户籍困难学生,随家庭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的,按本办法第一项“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住院基本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救助标准。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时,其个人自负费用(指除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及超标床位费外的个人自付费用,下同)享受全额医疗救助。
(三)办理方式。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的,其个人自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减免后,逐月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城镇“三无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时,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予以减免。
2、区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确认的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名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住院个人自负费用全额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预算次年度费用,市财政、民政、人社部门于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联合发文明确各区(县)预缴的医疗救助金数额,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1月底和7月底前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保经办机构每半年与市民政部门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