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街道(镇)民政办将参保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资料统一登记造册后,于每年9月底前凭名册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2、低保对象参保时,应携带《低保证》、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时,应携带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及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参保时,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报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后,持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的申请表和身份证等资料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
5、区(县)民政部门、残联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人社部门分别提供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年满60周岁老年人、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名册(纸质和电子版),供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核定参保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6、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困难居民名册和资助金额分别送同级民政部门、残联确认后,报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和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2月5日前,汇总各区(县)困难居民参保人数及资助金额报市民政、残联、财政、人社部门。
7、市民政、财政、人社部门于每年2月上旬联合发文予以明确各区(县)负担困难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总额,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2月底前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8、市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参保时,应当以市福利院为参保单位,由市福利院将参保人员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年9月底前,由福利院持名单和市人社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民政部门在下拨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时给予核拨。
9、区(县)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参保时,应当以区(县)福利院为参保单位,由区(县)福利院将参保人员名单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年9月底前,持名单和市人社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区(县)财政、民政部门次月在下拨城乡医疗救助金时给予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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