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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点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汕办发〔2011〕19号)精神,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方便城乡困难居民和重点优抚对象办理基本医疗保障业务,根据《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汕府〔2011〕7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资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居民: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低保对象;
  3、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年满60周岁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
  4、经市残联确认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
  5、市、区(县)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
  以上居民简称困难居民。
  (二)资助标准。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汕府〔2011〕70号)的规定,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二档的标准(每人每年120元)给予全额资助。
  (三)资金来源。除市、区(县)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外,其他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市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参保所需资金,在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金解决。
  区(县)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城乡医疗救助金解决。
  (四)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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