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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11〕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结算年度调整问题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由原来的社保年度调整为按自然年度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为做好过渡期工作,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结算周期。
  二、关于降低参保人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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