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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新一轮就业政策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新一轮就业政策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劳〔2009〕13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2009年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落实就业新政策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按照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通知(乌劳【2006】102号)文件规定,已享受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三年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2009年如符合《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乌劳【2009】63号)文件中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按照新政策有关程序进行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4050”人员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灵活就业”形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吸纳大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只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缴费基数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程序参照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流程,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季补贴”。 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填报《用人单位招用大专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按规定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15人(包括15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15人以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三、对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在社会上从事一定劳动且劳动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劳动者,如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确认其处于失业状态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例会方式审核确认,并予以公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条件的,可按乌劳[2009]53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并将各项审核意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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