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乌劳〔2010〕9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为逐步建立我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10】23号)和《关于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换证及新设立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相关要求及各自管理的原则,由原区(县)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未完成及国家新的法规未出台之前,各区(县)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原工作渠道不变,仍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条件要求及各区(县)管理原则审批,并统一使用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关于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次换证工作,对各区(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排查,准确掌握服务机构状况,持续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同时,要尽早尽快完成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并及时将换证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职业介绍科。
三、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填写说明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均包括编号、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机构性质、许可文号、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检记录等内容。有关内容分别按以下要求填写:
1、编号:由12位数字连续排列组成,前6位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附后,也可自行到国家统计局网站下载),后6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赋予。
2、机构名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