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经营项目、市场潜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在社区公示三日后,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汇总表》(附件4),报区(县)就业服务机构。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召开区(县)财政、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四家联审会议。联审会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区(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审批表》(附件5),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将社区就业援助金拨付至街道财政所,由街道财政所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在发放社区援助金的同时,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申请者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
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由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批支付,并报备乌昌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携带材料齐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经营项目、市场潜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初审通过上报区(县)就业服务机构。
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社区就业援助金四家联审会议,通过后在申报所在社区公示三天期满后及时协调拨付资金。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行业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为领取社区就业援助金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一名职业指导员,开展“一帮一”的就业服务工作,按月了解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情况,及时做好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
第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社区就业援助金发放使用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社区就业援助金支出、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区(县)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公开社区就业援助金的申报、核拨程序和办理时限,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区就业援助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发放使用社区就业援助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