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劳〔2010〕12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培【2010】7号),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乌鲁木齐市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乌鲁木齐市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2、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申请表(略)
3、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略)
4、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汇总表(略)
5、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审批表(略)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乌鲁木齐市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培【2010】7号),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就业援助金所需资金从市级转移下拨的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由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社区城镇户口居民每人每年10元标准,每年初一次性拨付至区(县)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