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乌劳〔2010〕14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民办职业中介机构,推动职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职业中介信用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的就业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5号)有关规定,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评定办法》)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评定机构,机构设在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职业介绍科,评定机构将按
《评定办法》负责组织本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A”级评定工作和择优推荐“A”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AA”级评定。
二、各区(县)要严格按照
《评定办法》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要求,组织择优推荐,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对达到信用等级要求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要在主要媒体上公示,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三、各区(县)要大力宣传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说明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鼓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踊跃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诚信服务。
四、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市就业工作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