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乌就培[2010]7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就培〔2010〕19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及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就业工作中突出的难点热点问题,全面完成年初各项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今年3月,我市立足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培[2010]7号)文件,进一步落实劳动部及自治区出台的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目前,各项政策已落实一段时间,现将贯彻落实各项政策中各区(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企业新招用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已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可以在就业状态下到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机构指定的社区劳动保障站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从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2010年7月1日之后,企业招用的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必须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方能按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0日期间,企业招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可以在提供大中专毕业证后的就业状态下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必须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获取毕业证书之月起开始享受社保补贴政策。2010年9月1日之后,企业招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必须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方能按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企业吸纳新疆籍员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新疆籍员工的,可以在就业状态下到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机构指定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从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2010年7月1日之后,企业招用的新疆籍劳动者就业,必须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方能按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