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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收基层工会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收基层工会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乌就培〔2010〕28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切实解决基层工会组织人员紧缺问题,根据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社会化选聘基层工会工作者的通知》(新工发[2009]39号)文件精神,经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我市新开发100个基层工会协管员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 2006年以来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名额

  招聘基层工会协管员100名。其中:天山区21名,沙依巴克区17名,新市区16名,水磨沟区12名,米东区10名,头屯河区7名,达坂城区3名,乌鲁木齐县5名,高新区4名,经开区5名。

  二、招聘办法

  招聘工作由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由社区推荐,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聘,合格者张榜公布一周,经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各区(县)纪检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三、招聘人员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下列人员:

  1、困难家庭中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就业困难家庭中的劳模子女;

  2、城镇退役士兵;

  3、“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四、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

  招聘的基层工会协管员,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享受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除此之外,另增加200元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工会共同承担。

  (一)岗位补贴标准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标准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现行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

  (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承担方式

  本次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7:3比例由市、区两级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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