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印府发﹝2009﹞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节能工作力度,加快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做好2009年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把节能降耗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结构的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管考核,加大资金投入,狠抓节能技改,强化执法监督,加强综合协调,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任务,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地委、行署与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2009年节能目标责任书》要求,2009年全县单位GDP能耗需下降6.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7.5%。综合考虑全县及各用能企业2008年节能目标预计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规模工业企业耗能的监控。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结构调整
1、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行业准入管理,严把增量节能准入关,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加快实施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大对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力度。对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备案、核准和审批时,要将其纳入并联审批。其中:对年耗能超过5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报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项审查。新建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一般不得高于3.088吨标煤,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须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不得开工和通过验收。要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完善相关政策,严格实施差别电价和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按照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上公布的淘汰类目录,认真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清理检查,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工艺、设备及生产能力等严格执行限期淘汰制度,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加快淘汰建材、冶金、土法炼焦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关停,相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