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户籍准入登记实施意见等六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9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户籍准入登记实施意见》、《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实施意见》、《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落户及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实施意见》、《关于在主城区创业就业及购房外地居民子女就学实施意见》、《关于主城区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意见》、《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和本市农民(农工)住房消费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户籍准入登记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市人口、农村人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
我市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收入。
三、“三投靠”落户办理程序
1.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一方户口在城区的可以申请另一方户口迁移,不受住房限制。
(1)审批权限:由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由基层逐级上报,派出所、分局、市公安局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再婚投靠携带子女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携带的子女超过18周岁改变抚养关系的,需子女本人提出申请,并进行公证。
2.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老人有一方超过规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采取自愿的原则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不受农村有无其他子女限制。
(1)审批权限:由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由基层逐级上报,派出所、分局、市公安局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申请人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双方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民警签字或盖章,加盖派出所公章)。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凡是未婚的均可由父母申请户口迁移;老人身边无子女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1个已婚子女投靠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由基层逐级上报,派出所、分局、市公安局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子女未婚投靠父母的,需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当地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需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单身证明。
老人身边无子女的,可根据老人意愿申请1个已婚子女投靠落户,需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居委会开具老人身边无子女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民警签字或盖章,加盖派出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