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城乡建设。
各类城乡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要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书三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制度和审批程序,依法确保“一书三证”在规划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取代法定的选址工作程序及修改法定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
(二)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于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以及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严格渔农村居民私人建房管理。
渔农村居民私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控制独立式、联立式住宅,鼓励建设多层公寓住宅。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格落实房屋占地面积、体量、层数、间距、户型设计等有关规定要求。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
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要按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对定海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马岙、东沙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内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依照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控制周边建筑形式、高度、色彩及建设规模,使其与周边历史风貌相匹配。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地域特色的村落、建筑,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尤其在实施岛屿开发和居民搬迁过程中,要保护好一批特色渔农村。
(五)提高规划审批服务水平。
加强规划审批服务窗口建设,充分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遵循“合理全法、便民惠民、又好又快”的原则,尽可能地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