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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一)不断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1.抓好总体规划编制。在科学编制《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要求,编制好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岱山、嵊泗县域总体规划,为新区空间发展提供科学指导和法定依据。
  2.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市规划局会同定海区、普陀区政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联合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相关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岱山、嵊泗县建设局分别组织编制高亭镇、菜园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稳步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实现中心城区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3.抓好专项规划编制。市规划局要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和定海、普陀区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综合交通、燃气、通信、环境卫生、绿化、电力、水利、给排水、消防、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整体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做到相互有机衔接。
  4.抓好村镇规划编制。根据县域总体规划的要求,各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好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规划技术指导,要保持海岛渔农村特征特色,尤其要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建筑。
  (二)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法。
  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操作方式和“岛城一体”的规划编制理念,加强对规划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决策依据,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重要规划的编制既要充分发挥本地规划设计单位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行规划方案的国内外征集或招标,提高规划方案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基础测绘工作,尽快建立舟山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增强规划编制的责任意识,各级财政应确保规划编制费用,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完成。
  (三)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的规定,认真落实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未经依法审批的城乡规划不具有法定效力。城乡规划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应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须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重大规划在审批之前,要先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定海、普陀区的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各乡镇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由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有关专项规划审批前应征求区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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