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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舟政发(20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开发建设的推进,对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作用,促进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对城乡规划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城乡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一)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
  根据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要求,组建市规划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城乡规划、测绘和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机构。将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定海规划管理处、普陀规划管理处、金塘规划管理处、六横规划管理处和舟山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处,调整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同时分别更名为市规划局定海分局(挂定海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普陀分局(挂普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金塘分局、六横分局、舟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职能,定海区、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挂定海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普陀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各规划分局及分局规划编制中心的人员编制和人事关系由市规划局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将原各乡镇(街道)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加强村镇规划的力量配备,其人员编制及经费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要加强业务指导。
  (二)加强各级政府对城乡规划的领导。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定海、普陀区政府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做好重要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审查工作。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定海区、普陀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共同组成。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自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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