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充分利用各项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培育农产品加工项目。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大力实施“订单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建设。
(十八)培育壮大供销合作社企业。进一步调整优化供销合作社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和骨干企业集中。打破行政区域和供销合作社之间的层级界限,支持有实力的社有企业以产权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着力推进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县级社有企业重点要联大靠强,发挥在基层的经营服务优势,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依托和有效载体。着力提高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质量,积极开展农资系列化服务,保障地区农业生产需要。着力做好以现代流通方式对传统日用消费品企业进行改造升级,培育博州供销社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品牌,形成县市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格局。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社有企业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十二五”末,力争社有企业经营总规模超过10亿元。全系统培育和发展各类连锁经营龙头企业7家,配送中心10个,连锁经营网点总数达到1000个以上,县、乡网络覆盖率达100%,行政村网络覆盖率达90%。
七、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从2012年起,根据自治州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实施情况,州财政将连续五年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作为配套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扩张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完善农产品流通设施和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各县(市)财政要按照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10%的标准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同时,各县(市)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经营企业淡季化肥商业储备,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或财政贴息贷款等形式统筹解决。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区域性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仓储物流设施,州、县两级财政根据财力给予专项补助。自治州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兴农、产业化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都要给予供销合作社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申办“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探索发展适合我州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