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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市规划、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五条 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第六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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