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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壹级、贰级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3. 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注册证书原件。

  (二)核查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需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并加盖公章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注销申请及资质证书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处理。

  (三)企业初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的,在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前应向原核查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由原核查机关组织复查;整改期届满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逾期不改,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六、处理结果

  1.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企业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2.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逾期不参加核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核查机关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1条规定处理;

  3.采取多种方式无法联系的企业,核查机关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1条规定处理;

  4.核查中发现企业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的,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1个月,并按照《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1版)》进行记分处理;

  5.核查中严禁企业相互借用注册建造师证书。核查期间,一旦发现建筑业企业向被核查企业调入建造师,造成自身企业建造师数量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将对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整改结束后,企业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将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七、工作要求

  1. 对企业进行核查时,核查机关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 核查前,各核查机关应向被核查企业逐一发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监督举报卡》,明确告知监督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及举报事项,实行全程监督。被核查企业发现核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及邮箱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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