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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镇污水处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原始凭证、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合同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核定定价成本。
  第八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的,应当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经营者的平均成本。
  第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及泵站之间的关系,可按照厂网联合和厂网分离两种运行模式进行核定。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处理厂区成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区成本是指城镇污水处理过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薪酬、药剂费、动力费、水费、污泥处理处置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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