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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规〔2011〕8号 2011年10月21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水务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镇污水处理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和测算经营者成本,核定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处理污水的社会平均成本,包括污水收集、输送、处理、排放和污泥处理处置等过程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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