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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州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收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是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取易地建设费前,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由财政部门核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专业管理。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易地建设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并编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其他项目。

  对使用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按单建式人防工程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并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

  第十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对于既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责成建设单位补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或补交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业务接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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