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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等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审批程序。按前条规定,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和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办理批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建筑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

  (二)应按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范围。对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予以免收;

  (三)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其他中央、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可以减免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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