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自治州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加强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办法》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应建尽建”原则,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和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工程须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

  民用建筑主要包括:住宅、旅馆、宾馆、招待所、商品房;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市场、商场、商店、厂区范围内的宿舍、办公楼、文娱生活设施等非生产用房;文化馆、影剧院(场)、各类体育场馆、图书馆、少年之家、游乐场(园)等文娱体育活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楼;商用仓库、民用车库;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商业网点门面;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非生产性建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