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提高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缓解当前参保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矛盾,保障重大疫病参保患者医疗需求和医疗待遇水平,确保参保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的重要举措。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08〕9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政策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元(其中:单位5元、个人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7元)。期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末结算超支部分由州财政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