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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可按确定面试人选的方法递补其他人选。
  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在笔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及排名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7人。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人数不高于30%。非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评委,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评委的培训,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
  逐步建立面试评委持证上岗制度、异地交流制度。
  第二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面试评委须按面试题目命题要求和面试要素当场评分。面试成绩当场通知面试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际操作技能测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三十条 考核的组织单位应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等。考核小组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成绩计算方法计算考生的总成绩,并根据拟聘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组织笔试的,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30%。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体检人选的面试成绩应不低于面试总分的60%。
  第三十二条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须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并在考试或考察之前安排测试、体检。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一次,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考察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五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用人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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