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应当与经核准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
公告发布时间距离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聘具有外国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方案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招聘方案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报原公告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后,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改公告,同时顺延报名时间。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等方式。
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与岗位无关的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二十条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应报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接受报名的单位负责告知应聘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并允许其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