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须在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临时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 招聘程序、方案、公告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体检、考察;
(六)确定并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报批或备案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招聘方案,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省或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负责招聘方案核准备案的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招聘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经费性质、地址;
(二)招聘岗位名称、类别、要求、数量;
(三)招聘对象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考核方式,考试的时间、内容(或科目),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和公布时间及公布方式;
(六)体检、考察的要求;
(七)招聘结果的公示、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在核准备案部门的门户网站、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也可以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考试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