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盘锦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1〕106号)要求,按照《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十八条的规定,现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直、兴隆台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发放标准由原来的525元调整到630元(900元×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发放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到720元(900元×80%)。
二、盘山县、大洼县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发放标准由原来的455元调整到546元(780元×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发放标准由原来的520元调整到624元(780元×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