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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的通知

  (八)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各级政府要把职工体育纳入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各级行业体协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普遍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行业、单位生产工作特点、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坚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间(前)操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定期开展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为职工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并保证必要活动时间。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定期举办职工运动会。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不断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办好州、县市职工运动会。

  (九)普及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方法,积极推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引导和鼓励公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活动。扶持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引导城乡居民体育消费。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发掘整理工作。

  (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具有品牌特色、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五个亿万人群”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

  (十一)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以深化体育大会改革为突破口,创新办赛模式,提倡勤俭办赛,减少重复建设,简化大型活动,坚持淡化锦标,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重在快乐;定期组织举办大中学生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充分调动和保护全民参与体育竞赛的积极性。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 各级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费、机构和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发挥激励机制,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精神文明、文明城市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指标。

  (二)完善全民健身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作为专项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全民健身事业经费支出与全部体育财政经费支出的比重,并主要用于城乡基层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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