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数。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体育人口在现在25.9%的基础上逐年递增,到2015年达到30%。
(二)提高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标准的人数达90%。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增加城乡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1、各级政府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公益性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全州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自治州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基地;50%以上县市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建设文体中心健身工程;50%以上的行政村建设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基本形成州、县市、街道、乡(镇)、行政村四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
2、公园、绿地、广场逐步增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上述场所的主管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健身器材。为保障广大群众安全、科学健身,体育行政部门在安装器材时须与受赠方签订管理及维护等责任书。
3、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公众开放。各级地方政府对学校因开放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助,并允许其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人收取必要的费用。
(四)健全城乡基层全民健身体育组织网络。
1、初步形成遍布城乡的全民健身体育组织网络。县市建立体育总会,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和完善各项目体育协会组织。80%以上的街道和60%以上的乡镇建有体育组织。 50%以上的社区和所有的行政村建有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基层体育组织自主开展经常性和制度化的体育健身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基层体育组织逐步实现实体化。
2、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及队伍的管理。州、县市要普及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培训基地,每年举办1期以上培训班。加强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师资力量的培训工作,重视培养指导少数民族体育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及高危险性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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