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强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11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针对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理的范围、内容和原则
此次专项清理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和废止。具体包括: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扩大规定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
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县(区、开发区,下同)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含牵头实施)部门协商配合实施部门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初步清理意见,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其中,拟废止的,提出废止的理由;拟修改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按相应规定履行修改或者废止程序。
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二、时间要求
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初步意见及清理情况统计表,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清理意见应同时报送相关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