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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三)开展对口支援。要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省一级幼儿园对辖区其他幼儿园的示范和指导作用,鼓励其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与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合作办学,促使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大城区与农村对口结对力度,进一步推进城乡幼儿园互助共同体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依托的农村幼儿园管理指导网络,加强对农村幼儿园有针对性的指导,不断提高农村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实现学前教育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内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五、落实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到2013年,各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以上,公办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公办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1/3以上。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市区幼儿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减免补助和幼儿教师培训等。各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支持本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专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办学经费的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五)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物价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健全按等级收费的制度,并逐步实施对贫困家庭幼儿入园实行费用减免制度。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十六)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待遇。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完善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幼儿园应依法为教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障费用,逐年提高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享受事业编制教师同等待遇。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符合人事代理条件的要进入人事代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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