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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切实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适当的公办幼儿教师事业编制,对举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要给予必要的补助。到2013年,每个乡镇都要建设好一所独立设置的标准化中心幼儿园,按照“规模适度、接送方便、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切实保障中心幼儿园正常运转需求,不断改善本乡镇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教师的待遇。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的模式。村幼儿园(班)原则上以村集体举办为主,各中心村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幼儿园(班)。在学校布局调整后被撤并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七)完善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应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合理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住建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邀请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公建配套中小学一样,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并优先向社区适龄儿童开放。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不予规划建设立项和审批。

  四、加强管理,切实提高幼儿教育保教质量

  (八)严格准入制度。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和等级管理制度。依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治理违规办园行为。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于办园条件不达标、安全隐患大、无证(含未按规定年检)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准办标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关停撤销。同时妥善处理好被取缔幼儿园幼儿的安置问题,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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