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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号)精神,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有效保护、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资源,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国土整治、林权改革、生态保护等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四荒”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四荒”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四荒”治理开发,促进了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少地方在治理开发“四荒”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四荒”资源监管不到位,开发随意性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水土资源流失和生态破坏等现象比较突出。据统计,目前全省仍有各类“四荒”面积1400多万亩,而且这部分土地治理难度越来越大,治理开发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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