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完成后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明显。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主要循环经济指标评估);
(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有效凭证(包括贷款合同及银行资金到账凭证等);
(五)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验收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均可向市循环办申报;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对于第四条中(一)、(二)、(三)、(四)类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根据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或评估情况,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贴息、补助资金支持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签订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后拨付首期项目贴息、补助支持资金,首期项目贴息、补助支持资金原则上为项目支持资金总额的70%;对于第四条中(五)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审查后,提出补助资金支持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项目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按照《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项目支持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使用贴息、补助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由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各项目单位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